提起诉讼 |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诉讼时效的中断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二十一、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形 |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 |
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 |
连带债权债务 | 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代位权诉讼 |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债权转让 |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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